蚌埠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发布者:bwc发布时间:2020-12-10浏览次数:23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人员的职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是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人员,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运用思想教育、管理控制、心理疏导、技术防范、法律手段和优化环境等措施,杜绝重大案件,防止一般性案件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条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为本、教管并举,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标准:党、政领导重视,机关形成合力;基层党政组织坚强有力,师生员工人人参与;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制度严格,防范措施严密;无案件事故,无政治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政治安全、人员安全、车辆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学校行政办公楼、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教学科研场所等部位安全,防止各类案件事故发生,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学校党委、行政职责

(一)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统一领导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分析研判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势,掌握师生、教职员工思想动态和校园周边社会治安情况,提出对策措施。

(三)发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和处理重大问题。

(四)统筹机关各部门力量,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保障,形成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五)加强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完善工作体系、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作队伍,组织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骨干业务培训,打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基础。

(六)加强校风建设,大力营造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

第八条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学习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制定贯彻措施,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抓好落实。

(二)定期检查、分析和报告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组织讲评,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广大师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学校发生的案件和严重治安问题,总结原因教训。

第九条党总支、行政职责

(一)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严格执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掌握所属人员情况和重点人员思想动态。

(三)定期分析、检查和讲评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抓好所属党支部、行政部门综治队伍建设。

第十条党支部职责

(一)完成上级赋予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调研分析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势及所属人员思想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依据校规、校纪做好人员教育管理,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抓好安全骨干的选配、培养和使用,做好个别人员的教育疏导和转化工作。

(五)定期总结讲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六)发生案件和违法问题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党政管理机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纪委:监督检查各单位实施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情况,确保工作方针、原则、制度和任务落到实处。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校园发生的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种安全事故,及时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二)党政办公室:协助院党委、行政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做好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大型活动期间和外事工作中的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治校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密宣传教育,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做好维护国家安全、校园安全稳定和保密等工作。

(三)组织部:做好各级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和促进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会同纪委、监察处等部门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情况。把治安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内容,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做好考核、检查工作。

(四)宣传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严格网络信息、音像设备、广播设备、报刊杂志、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校园娱乐场所的管理使用,防止不健康文化进入校园,协调有关部门收缴处理反动、淫秽等违禁物品。大力宣扬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营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校园舆论环境。维护统一战线上的安全稳定,预防邪教在校园传播,杜绝邪教在校园活动;化解民族矛盾,增进民族团结。

(五)人事处:把综治责任纳入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内容,与评优授奖、晋升晋级挂钩,建立完善治安综合治理的奖励、惩处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违纪教职员工的教育转化工作,从加强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入手,对轻微违法、违纪教职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促进转化。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劳务用工,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做好离退休老干部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六)教务处:加强对教学秩序的安全管理,做好招生、考试期间和教学中的安全工作,经常对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的安全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教学、科研秩序良好。

(七)学生处: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心理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引导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规范、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较强法纪安全意识以及较高的安全防范能力。做好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处理等稳定工作,指导抓好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防止学生伤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学生安全和权益。做好毕业生就业中的安全稳定工作。

(八)资产管理处:加强对学校物资财产和校舍、教学、科研用房的安全管理,负责对重点目标安全防范设施的安装、加固和维修,组织对新建房屋的安全检查验收,抓好出租房及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财务处:严格财经纪律,落实财务制度,定期清查帐目,管好现金、支票、财务印章及有价证券等,完善财会室安全防范设施。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财务制度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十)科研处:做好科研中的安全工作,确保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的安全。

(十一)基建处:做好建设工程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对工地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管,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搞好消防设施、用电设备等用房的统一规划与建设,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移交。

(十二)保卫处: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要求,适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抓好安全骨干的培养使用,指导各单位做好个别人员教育疏导、转化和防范工作。严格组织政治审查工作,确保人员纯洁可靠。做好反邪教组织斗争和防间反谍工作,定期走访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了解敌社情动向,指导各单位搞好“四反”教育。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园内部保卫工作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管理。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和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安全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查破校内发生的案件。严密重点要害部位和重大活动安全防范和做好校园消防、交通安全工作,严防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袭击破坏。按规定收缴处理反动、淫秽等违禁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伍、转业军人的稳定工作,维护服兵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党群组织职责

(一)机关党总支:负责做好机关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督促检查机关各处(部、中心)安全工作,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负责机关各部门的安全评估,处理机关人员的矛盾纠纷及问题。

(二)工会:做好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教职员工内部矛盾的化解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教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开展“文明新风家庭”和移风易俗活动,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和校园治安环境。

(三)团委:加强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道德、法纪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充实大学生的精神生活;做好学生社团的安全管理工作,抓好学生治保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教辅机构有关部门职责

(一)图书馆:把好图书采购关,防止反动、淫秽等不良书籍进入校园。加强电子阅览室、书库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及安全检查,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强化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

(三)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加强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安全防范设施,防止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进入校园网。

第十四条后勤服务机构职责

(一)后勤集团:加强食堂安全管理,确保饮食安全;加强用电、用气、用水安全管理,杜绝责任事故;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杜绝交通事故;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秩序。

(二)医院:做好师生员工的卫生检验防疫、食品卫生监督和疾病救治等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院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指示要求,领导和组织学校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检查、了解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督促机关和各部(系)认真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做好教学、科研和参加重大活动以及重要敏感时期中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加强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解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带倾向性的问题。

学校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协助校党委书记、院长做好分管工作中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工作形势,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改进措施;讨论有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奖惩事项,及时向党委书记、院长提出建议。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领导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各种应急处置预案。

(四)督促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组织检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指导抓好工作落实。

(五)组织机关对学校发生的案件和严重问题进行查处,分析原因教训,警示教育广大师生。

第十七条 处长(部长、主任)职责

(一)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按照分工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

(二)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指导各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参与检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拿出对策措施。

(四)做好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职责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共同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示要求,依据校纪、校规加强行政管理,严格校园纪律。

(二)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及时掌握所属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法纪教育、安全教育,增强所属人员的法纪观念和安全防事故能力。

(三)组织检查本单位教学科研场所、学生公寓、重要库室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四)做好教学、科研、参加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做好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指导所属单位做好重点人员的教育疏导和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辅导员职责

辅导员为学生安全责任人,负责所辖班级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组织学生学习上级关于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二)在学生中开展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学生开展学习《学生手册》、《大学生安全教育读本》等安全常识教育,增强学生防火、防盗、防骗、防侵害等安全意识,打牢安全稳定工作思想基础。

(三)在学生中开展“群防群治”活动。依靠班干部、治保骨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在学生中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及时发现各种倾向和思想苗头,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妥善解决治安防范中出现的问题。

(五)耐心做好后进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成立班级帮教小组,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制定落实帮教计划和措施,促使其尽快转化。

(六)及时调解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防止激化。

(七)发生案件立即报案,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保卫、公安部门查破案件。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主任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示要求和措施,加强职工的管理教育,增强责任心、事业心,努力减少案件事故的发生。

(二)经常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能力落实学生公寓内部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盗窃、诈骗、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进出人员、物品登记制度,规范贵重物品管理,完善贵重

物品保管、存放等安全措施。

(四)经常进行安全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秩序,制止发生在学生公寓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案件、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或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六)督促落实学生公寓内部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七)协调辅导员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寓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饮食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示要求和措施。

(二)在员工中经常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切实搞好食堂饮食卫生,健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强督促检查,杜绝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杜绝闲杂人员进入食堂操作间、食品仓库。

(五)加强食品采购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索证制度,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加强库房物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领用料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做到物资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六)食堂经常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维护好就餐秩序,做到文明就餐。

第二十二条学生治安保卫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熟悉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规定和政策,积极配合保卫部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二)积极参与法制宣传,了解治安形势,对校园治安防范提出建议。

(三)及时发现周围人员的思想问题和违法犯罪苗头,并报告领导。

(四)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协助辅导员做好个别人员的思想工作。

(五)正确处理一般的突发性问题,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挺身而出,坚决制止。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职责

(一)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遵纪守法,遵守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本岗位的各种设备、器材、公用物品和公款、票证等要妥善保管,防止被坏人破坏、盗窃及发生其它意外事故;现金、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办公室抽屉里;保险柜不准超规定存放现金过夜,防止被盗及监守自盗行为的发生。

(三)发生案件及时报告,保护好现场;发生灾害事故或险情要奋力抢救。

(四)积极维护治安秩序,机智地同危害治安的坏人坏事作斗争。

(五)主动配合搞好安全防范检查,改进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学生职责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积极参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发现违法犯罪苗头及时报告。

(四)主动向组织反映个人、家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制 度

 

第二十五条形势分析制度。学校党委、行政或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安全稳定工作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具体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安全教育制度。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把法制教育纳入部门思想政治工作总体规划,坚持每月开展一次法制教育课。

第二十七条检查讲评制度。学校党委、行政或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每月对落实本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讲评。重大节日、重要时期和寒暑假、组织重大活动等时机,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骨干培训制度。学校每半年、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每季度,采取集中学习、难题会诊、案例剖析、问题研讨等形式,对安全骨干集中进行培训,不断提高骨干队伍开展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学期向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本单位发生案件、事故时,应当迅速、准确地向上级报告,不得拖延、隐瞒,并及时总结上报案件、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学校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学校评估考核内容,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于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失察,对已经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力,该上报的情况不及时上报等,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范围。发生下列安全事故均属追究行政、经济责任的范围。

(一)发生火灾;

(二)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三)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

(四)学校财产遭受较大损失(价值5000元以上);

(五)连续发生案件,不采取积极措施改进;

(六)对内部纠纷不及时清除、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七)对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八)雇佣、引进、辖区留宿的外来人口有负案在逃人员并造成严重后果;

(九)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致使学校遭受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的标准

对发生第三十二条所涉及到的9种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取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对情节恶劣、错误性质严重的责任单位,视情况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学校、教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按责任大小,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工资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的类别

(一)通报批评;

(二)扣发工资;

(三)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扣发工资、行政处分由纪委、人事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责任制规定的各级领导和机关的职责,适用于相当单位的领导和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本责任制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监督、检查“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七)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经验和典型,决定表彰、批评事项或向院党委、行政提出奖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