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蚌埠学院及驻学校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师生员工要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八)与学校二级机构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卫处防火监督管理科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设立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和驻学校其他单位在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条学校二级机构和其他驻学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明确兼职消防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后勤集团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宣传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教学楼、学术报告厅、风雨操场、视频会议室、医院、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中心、广播站和驻校内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仓库;
(四)图书馆、档案室;
(五)供水、供电、供气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供应、储存场所;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和其他科研项目或配备先进精密仪器设备安放场所;
(八)保密要害部门及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四条 学校举行各类大型会议、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招生、就业招聘等集会活动,保卫处应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应当报请蚌埠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前主动向保卫部门报告,同时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保卫处参加学校各项工程及驻学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建筑图纸、资料、文件应当同时报学校档案部门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学术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必须向保卫处审批,同时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出租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资产处负责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学院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学校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补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卫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经费。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消防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
(二)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并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三)结合入学教育开展新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不低于4学时;
(四)结合实验教学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举办消防安全专题讲座,每学年至少1次;并在校园网、广播站、校报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组织新进人员和转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二级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分别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相关实验室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所涉及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每半年至少一次),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日常消防经费主要用于校内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供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三条 消防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学校二级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