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
 
蚌埠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2-10     浏览次数: 1501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和教学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校园道路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勤;其他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应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校园,包括蚌埠学院所属所有校区。

第五条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应遵守行人先行原则,确保安全行驶。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下列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小型汽车、家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轻骑、二轮、三轮)、燃油助力车等;

(二)非机动车辆:残疾人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

第二章行人管理

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两旁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行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定安全的条件下通行。

第九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毁损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实施妨碍道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校园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的活动。

第三章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车行道右侧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自觉接受门卫检查,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十二条骑行时不准手离车把或扶身并行,不准相互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使用无铃、无刹车装置或刹车失效的车辆,饮酒后不得骑行。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应在车棚停放。周边未建立车棚的区域或因确需在学生宿舍、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体育场、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停放的,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乱停乱放。

第四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凡进入校园执行公务及探亲访友、接送学生的车辆,须经门卫核实后,凭有效证件登记、换取《蚌埠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不含120急救、110处警、119消防等特种车辆),并服从保卫人员管理;离开校园到门卫值班室换回证件。上级领导机关车辆出入校园由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五条凡学校公用车辆、本校教职工私人车辆应到保卫处办理《蚌埠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生活服务车辆(送货车、拉菜车、拉泔水车、施工车等),由车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报保卫处审批后办理《蚌埠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按车辆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各类机动车辆原则上由西门出入,学校北门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生活服务车辆经批准可从东南门出入。

第十七条严禁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驶入校园,学生不得在校内驾驶摩托车。

第十八条严禁出租车驶入校园。如遇下列特殊情况确需驶入校园的须经门卫允许,并换取《蚌埠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

(一)因病外出就医;

(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

(三)携带物品搬运困难。

第十九条教学场所、学生生活区域下列时间段禁止车辆通行:

7:30――800

9:30——10:00

1100――1200

1400――1430

1600——16:25

1800——18:20

18: 40——19:00

21: 30——21:50

其他时段,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110120119等特种车辆除外)。

第二十条外单位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本校大型客车在停车场内停放,其他车辆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生活区内停车应在指定车位,不得阻碍交通和消防通道,严禁在绿化带上停放。

第二十二条外来车辆因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各类集会、新生报到)进入校园,各承办单位应当事先与保卫处联系,由保卫处指定行驶路线和停放地点;车辆行驶停放应服从保卫人员指挥、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园内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练习驾驶,严禁开病车、赌气车、英雄车,礼让三先,文明驾驶。

第二十四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教学场所、学生生活区域、进出校门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辆在校园行驶、调头、倒车时应当自觉爱护校园及设施;凡损坏校内绿化带和公共设施,损坏者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载物车辆驶出校门,要主动出示物品出门证,经门卫人员核查允许后方可出门。

第五章道路管理

第二十七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道路两侧交通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的,必须报经学校基建处同意;施工现场应设立警示标志,工程竣工后须及时清理垃圾、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占道经营或在道路边堆放物品。

第六章交通事故

第二十九条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报警并保护现场;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条车辆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保卫处举报。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校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校内师生员工给予警告,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校外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二)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的;

(四)在校内道路教练驾驶车辆的;

(五)无物品出门证,强行载运货物出校门,不服从管理的。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校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收回校内通行证。

(一)酒后驾驶车辆的;

(二)无证驾驶车辆的;

(三)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其它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发生有上列条款中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发生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保卫处将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蚌埠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