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发布者:bwc发布时间:2018-02-23浏览次数:201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师生员工集体户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卫处是学校集体户口管理的协调部门,协助派出所管理户口。职责是:

(一)协助派出所办理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的审批、迁入、落户、迁出等户籍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户口核查;

(二)协助派出所办理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人员身份证申办、换发、补办工作,宣传户籍管理相关政策;

(三)协助派出所办理新生入学、毕业生的户口转移,确保新生户口及时落户,身份证及时办理。

 

第二章 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

第三条蚌埠学院教职工集体户口是公安机关为方便管理,为居住在蚌埠市曹山路1866号蚌埠学院教职工集体宿舍的教职工及其家属设立的集体户口。

第四条 新进本校的教职工迁入手续由保卫处户籍室集中代办;迁入人员须在报到时将入户所需相关材料(户口迁移证原件、报到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人事处证明、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证复印件)递交保卫处户籍室。

第五条学校集体户教职工的家属符合蚌埠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可迁入学校教职工集体户。

第六条 学校高知公寓住户要求单独立户的,应携购房合同、书面申请、保卫处出具的证明及其它有关资料前往公安机关办理。

第七条教职工因调离学校、辞职或者购房立户等原因迁出学校集体户的,其家属户口应当同时迁出。

 

第三章 学生集体户口管理

第八条 蚌埠学院学生集体户是公安机关为方便管理,为居住在蚌埠学院学生公寓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设立的集体户口。凡蚌埠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均可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第九条 学生迁入学校集体户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应自报到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逾期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学生户口未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涉及户籍的相关事务均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二) 学生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应在入学报到的同时交验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高及血型信息等资料

(三)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3种证件的姓名和基本信息要一致;

(2)户口迁移证出生地、籍贯栏必须具体到所在的省、市、区(县);

(3)户口迁移证公章及字迹清晰可见;

(4)户口迁移证,不得自行随意涂改,如有漏错必须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正并盖章。

(四)学生户口在校期间不予办理姓名、出生日期等户口变更项目。

第十条学生毕业离校,保卫处按照毕业生派遣计划方案,统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一条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毕业生应在学校指定日期内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

(二)户口迁移证应由毕业生本人持毕业生报到证领取。不得委托他人领取,不得冒领他人户口迁移证;

(三)毕业生报到证如有错漏,不得自行涂改,应及时与保卫处、就业指导部门联系更正,并持更正后的报到证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应携教务处《退学证明》、保卫处出具的迁出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迁出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