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蚌埠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蚌埠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条 考核工作目标:建立完善校园安全保卫机制、安全防范机制和宣传教育机制,有效防止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 考核对象:学校所属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
第五条考核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级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
第六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标准:以100分基准计。优秀:各项工作好于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良好:各项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80—89分;合格:各项工作基本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60—79分;不合格:工作未达到规定标准,综合得分在59分以下。
第七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党政组织和领导明确并切实履行自身所承担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二)部门、单位综合治理组织网络完善,能积极发挥作用。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各工作机构在综治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治保、调解、防火、帮教等群众性防范组织、人员、制度和措施落实。
(三)掌握部门、单位内的稳定和治安情况,及时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妥善处置影响稳定的各类事件。
(四)治安管理、防范措施落实,有效预防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五)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师生员工法律意识强,积极参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工作台账,工作制度完善。
第三章 奖惩
第八条学校党委、行政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单位,在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等次以上的单位中产生。
第十条 给予表彰和奖励的个人,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治安综合治理直接责任人;
(三)见义勇为、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四)预防和制止案(事)件或事故的发生成绩突出的;
(五)保护、抢救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有功的;
(六)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可授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其他荣誉。所需奖励资金由学校划拨。
第十二条学校在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办理个人晋职晋级时,把受到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和奖励作为从优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一票否决权制是指受到否决的部门、单位在治安面貌改变之前,取消其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
(二)因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而导致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的;
(三)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当,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罢课、罢餐等问题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治安案件的;
(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善,本单位师生员工违法情况严重的;
(六)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七)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警告、建议后,拒不整改的。
第十五条 一票否决权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行使。
第十六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严重的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并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以上规定的权限,提出是否否决的建议,作出是否否决的决定。否决对象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按照《蚌埠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