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电动〔2021〕2号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者:bwc发布时间:2023-09-26浏览次数:925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蚌电动〔2021〕2号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登记使用,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就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
  (一)本市范围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简称“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出厂、销售。
  (二)销售时要主动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不得虚假宣传、诱导买受人。特别是不得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等纳入机动车管理的车辆在销售时虚假宣传为电动自行车。
  (三)依法严查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二、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
  (一)登记备案范围
1.2019年4月15日(不含本日)前购买(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且在安徽省公安厅发布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内的合格产品,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2.2019年4月15日(含本日)后购买(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符合新国标并获得 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3.对2021年11月1日(不含本日)前购买的(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临时通行备案,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2月28日。有效期满后,使用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时间安排
1.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为集中登记备案期间,免除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牌证费;2022年3月1日起,将按规定(皖价费〔2013〕72号)收取牌证费用。
2.集中登记期满后不再进行临时通行备案。
3.2022年3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检查管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上路通行的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处罚。
  (三)办理方式
  集中登记备案期间全市设置30个办理网点,同时开通互联网和APP预约办理,车主可自行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及办理网点请关注“蚌埠交警”微信公众号。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
  (一)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越线停车、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违法安装遮阳伞或雨篷、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加大“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宣传,对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为加大检查力度,及时纠正、教育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和外卖、快递行业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定行业准入及行为标准。督促、约谈相关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全市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模范带头执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和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教育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争当文明交通先行者。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发动乡镇、街道、社区力量做好辖区居民教育引导工作,动员辖区居民主动进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三)本次集中登记的对象为蚌埠市区(不含三县)在用的电动自行车。
  (四)为避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无法登记上牌,购买前请认真查看所购车辆的合格证名称应为“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同时扫描合格证的二维码看是否取得CCC认证证书。经销商拒绝提供的,请勿购买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五)鼓励电动自行车车主购买保险。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