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校园消防安全水平,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和服务外包人员、超市及食堂经营人员、校内工程施工人员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判校园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包括校内经营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服务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管辖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科室(中心)负责人是管辖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层级直接管理人为本单位管辖区域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管辖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师生员工和经营服务人员依法承担个人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管理的职能部门,下设防火监督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全校消防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将消防经费列入年度支出预算,保障消防安全投入,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保障消防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学校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和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章 保卫处消防安全职责
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各二级单位(含进校经营服务、施工单位)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组织协调各二级单位落实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重点时段和大型活动消防安全方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形势评估和总结。
第十四条 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运行监管,通过招标、托管等形式,规范灭火器定期更新、消防专用设施定期检查检修和消防监控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宣传、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两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实施全校性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各二级单位、校内经营服务和施工企业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落实消防户籍化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定期召开重点消防单位(部位)检查,强化日常消防巡查。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 对校园各楼宇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定期对专兼职消防员进行教育培训,负责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应急队伍建设及消防设备配置,建立与属地消防管理部门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二十条 组织和指挥初起火情扑救,配合属地消防管理部门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 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在各自业务和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依法落实本单位(含进校经营服务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单位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全面落实重点消防安全部位消防“户籍化”及“实名制”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每日防火巡查、月度防火检查制度,保证业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熟知其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加强火灾防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部门、物业托管服务公司要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卫处协调基建处做好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消防栓、排烟管道、消防水箱等防冻防潮维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演练,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起火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培训,使本单位师生员工真正具备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定期组织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认真落实消防“四加一”措施,即定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确保一旦发生火灾,3分钟内形成第一处置力量实施扑救。
第二十七条 定期开展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学校值班领导汇报,并落实防范措施,尽可能降低消防风险。
第二十八条 购买、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实验用化学药品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专职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任何改扩建项目工程不得损坏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应急疏散通道。
第三十条 大型活动、文艺演出等具有引发火灾风险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将应急预案报保卫处防火监督科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火灾发生的初起阶段,能有效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火灾报警、人员疏散及火灾扑救,把火灾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第三十二条 火灾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到达现场,维护和指挥扑救秩序,协助消防应急管理人员实施灭火,按照预案组织师生员工疏散、自救。事后协助消防应急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消防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食堂、超市、校医院、教学楼、实验室、教学实践基地、危险品仓库、图书馆、学术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为学校重点消防安全单位。
第三十五条 重点消防安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张贴在管理区域显眼处。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应加强火灾防范,认真落实消防“户籍化”及“实名制”防火安全措施,建立每日防火巡查、月度防火检查制度,人流集中时段每2小时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做好每天巡查记录,健全消防工作档案。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巡查规范,有效防范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设施被人为损坏或挪用,保证各类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应急照明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三十八条 当班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流程,能够现场操作灭火器和消防水枪等消防设施,具备扑灭初起火情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消防安全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消防“四个能力”。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章 校内全体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 校内所有人员(包括师生员工、校内经营服务施工等人员)都应树立全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自觉提高自身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校内所有人员都要根据自身业务工作特点,树牢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障业务工作场所和生活区域消防安全。
第四十三条 人人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校园内任何部位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履行起初火灾灭火义务。
第四十四条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校园;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遵守教育部禁止校园吸烟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四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十个严禁”:严禁在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或使用燃气燃油炉和酒精炉等;严禁将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带进公寓;严禁利用室内电源给电瓶车充电;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严禁在公寓内焚烧物品;严禁在宿舍及楼道等处私拉电线、私接灯头和插座;严禁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等;严禁在床上使用台灯、充电器等连接交流电源的用品;严禁在宿舍燃放烟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损坏宿舍楼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职责,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五十条 学校对校内各二级单位(含经营、服务、施工单位)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和合同履行监管内容,作为二级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综合考评重要依据之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个人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一条 保卫处防火监督科履行监督消防工作落实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涉及公共消防设施管护、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配备管理等方面失职渎职的,学校和属地消防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学校和属地消防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安徽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预防火灾和灭火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